互聯(lián)網 俠名 汽車保養(yǎng)維修 【大 中 小】
點擊此處查看全部新聞圖片 水浸車維修花十余萬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蕭女士開車至三鄉(xiāng)路段時,車輛被水淹,發(fā)動機熄火。事后維修共花去十余萬元,蕭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聲稱發(fā)動機進水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相關閱讀:維權聚焦:前年的維修記錄從何而來 維權聚焦 一張維修清單引發(fā)的糾紛 昨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令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向蕭女士支付保險金130740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肖成 通訊員周祖龍、張文輝 保險公司:發(fā)動機進水不賠錢 蕭女士家中有兩輛轎車,在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18日分別投保機動車保險。2008年4月19日下午5時許,原告蕭女士駕駛的小車因暴雨路面積水較深,車輛被水淹而熄火。她隨即通知了中山市某保險公司及中山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三天后,蕭女士將被水淹的小車送至中山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用去維修費130740元,其中發(fā)動機損壞的維修費為93537元。蕭女士依車輛損失險的約定向該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上述維修費,但被拒,遂于2008年7月30日訴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該保險公司對此辯稱:“根據(jù)我們雙方保險合同第七條第十項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蕭女士要求賠付的維修費中,屬于發(fā)動機進水后損壞的維修費核價為93537元,我們認為應扣除該維修費,其余的維修費我們愿意承擔。” 法院:未盡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在這兩份機動車車險投保單中,蕭女士均沒有在投保人聲明,即“本人已詳細閱讀了所投保險種相應的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內容,保險人已就保險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及特別約定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同意訂立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欄簽名。而該保險公司當時亦沒有就此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并履行提示的責任。 法院認為,免責條款無效。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39條、保險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法院認為,該保險公司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蕭女士履行了明確解釋說明的義務,故該公司主張的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免賠的免責條款對蕭女士不產生效力,因此做出以上判決。廣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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